而此案的案规一审和二审结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范施法人、工市原告主张的场秩民间借款事实均发生在被告承包工程施工期间,且形式种类繁多,依法李某某转账至管某金额共计120000元。审判该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 ,借贷纠纷
2017年,案规要求施工方退还借支款项;而施工方认为,范施GMG合伙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工市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14元 ,场秩承包方甚至务工人员的依法合法利益 。名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均属应通过结算方式来解决的事宜 。李某某通过转账方式向张某某支付人工费10000元 ,
名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故该案事实清楚,被告质证过程中 ,
当前,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从原、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秩序上的积极作为 ,此两笔款有被告管某出具的借条 。管某与该分公司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小城镇 、李某某于9月30日向管某账户转账60000元;2017年1月18日,
管某组织施工期间 ,而且形式种类繁多 ,
《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 ,
本案争议焦点在“民间借贷款”和“以借款方式拨付工程款”两种 。
积极影响
营造工程施工
市场良好秩序
民间借贷 ,是指自然人、
2016年9月20日,同时也在向被告所承包范围中的工人代支人工工资,用法律为项目推进保驾护航,因施工需要,该案原告以个人合法借款不应作为工程预支款为由,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被告之间的个人关系以及所形成的借款过程和本案所涉事件特征来看 ,多次催收未果,进而推动法治名山建设向纵深推进。管某承包了李某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施工项目”,被告辩解的双方是以借支的名义预支工程进度款符合本案实际,
李某某为讨要这120000元的“借款”,法院认为 ,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有积极影响。但原告不仅以借款方式向被告支付款项,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维持原判。均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维护合法民间借贷秩序,虽然原告非被告所承包项目的发包人 ,管某记账流水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包括上述120000元) 。当日李某某直接转账10000元。原告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0000元,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
判决后 ,管某再次向李某某借款10000元 ,该笔款项为李某某代管某支付人工工资。
案例回顾
是“民间借款”
还是“工程预支款”?
李某某是四川某电力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管理人员 ,可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 ,用法律防范工程施工全过程的风险,
现实中,2017年1月21日,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管某书面申请向李某某借款60000元,至此 ,
法官提醒,但认为是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的过程。社会公众在遇到这类民事案件时 ,我市正大力推进项目建设 ,原告以个人名义借支的款项实际就是工程预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