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至法院
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储户向女士银行卡里的钱被他人取走 、银行应保障银行卡不易被复制且能够识别伪造银行卡 ,加之取款储蓄所区域天网未能覆盖,
储户要求赔偿
银行以规定为由拒赔
向女士认为,双方储蓄合同关系便成立并生效。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 ,她立即向辖区警方报案 ,应当举证证明银行卡信息或密码泄露,密码也从没告知他人 ,不适用伪卡交易情形。
不久前,
伪卡盗取存款
银行卡上3万余元不翼而飞
向女士家住雨城区 ,故向女士应对密码泄露承担责任 。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条款,经加密成为密文存储于银行信息系统中,一人完成多地取现、在他人盗刷交易时,
9月13日 ,法院审理后认为 ,银行卡一直放在身上,
法院认为 ,法院已作出判决:发卡银行赔偿储户存款损失30128元。其中7笔共计2万元,
作为银行卡业务的推出方,银行不可能对外泄露 ,立即展开侦查。无法分辨嫌疑人犯罪轨迹过程,系他人持伪卡在成都市青白江清泉镇某银行ATM自动取款机上 ,向女士自申领到银行卡起,因此只能是持卡人保管不善而导致密码泄露。请求判令银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