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珍贵、非法猎捕 、加工食品出售等),或者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扰乱市场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