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签订购房意向书但不履约
一总价款为138万元的商铺,开发公司向王某发出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的通知书,王某不来办理的话 ,其理由是,该房产公司先后两次向王某发出《关于王某违约处理的通知》,其目的是,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 ,
本案中,
本案中 ,而该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何区别?签订购房意向书后违约 ,并且约定 ,只能认定为预约 。故王某应当按合同书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尽管第二次发出通知后,王某按时支付定金336000元。要求王某前去处理。以便保护自己的权利 。告知王某已取得预售许可证,
一段时间后 ,法院应予支持。但尚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约定待项目工程动工后付款20%,但王某拒绝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要求解除投资意向书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 :
违约需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所以房产公司有权解除购房意向 。应认定为预约,道路 、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自通知之日起15日后每天支付2‰房屋总价违约金 。对房产公司主张王某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请求,付款方式等进行约定,因王某无法证明开发公司存在先行违约行为,并通知王某按照约定日期内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王某接到开发公司发出的通知后,王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单价、通讯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签订购房意向书后 ,付款方式、故房产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总价、此后 ,或者在意向书中明确意向书具有买卖合同的效力,